全民公众讯(李欣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余某钊。
2018年5月份,受害人韦某梅通过表姐闭某娟的介绍,认识了犯罪嫌疑人余某钊,余某钊主动添加了韦某梅的微信,并经常找韦某梅聊天。在聊天过程中,余某钊隐瞒了自己已有家庭的事实,并称自己叫“李某钊”,在广东东莞经营着一家五金厂,家境优渥。由于是熟人介绍,韦某梅对余某钊十分信任,俩人聊了一段时间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在谈恋爱期间,韦某梅多次提出与余某钊见面,余某钊都以工作忙为由拒绝见面。随着交往时间越久,余某钊经常有意无意的提到他手头困难,还编造各种理由找韦某梅要钱,数目都在100元、200元左右。
韦某梅想着毕竟是熟人介绍的,所以没有多作怀疑。在2018年中旬至年末期间,余某钊就不断以“厂里进货资金无法周转”、“朋友出了车祸”等理由向韦某梅要钱,韦某梅都没有拒绝。
为了继续骗取韦某梅的信任,余某钊甚至还申请了几个QQ号码,假扮成自己的姐姐和妈妈添加韦某梅的QQ,并称是自己家里人想要更多的了解韦某梅。而后余某钊继续编造谎言,称自己为了帮“姐姐”出气,打伤了“姐夫”要被拘留,需要钱来周转关系才能释放,但是钱全部被冻结了无法取出来。韦某梅听后也十分焦急,陆续转了2万元左右给余某钊。转了钱之后,韦某梅慢慢开始心生怀疑,直到2019年年初时,韦某梅联系余某钊却得不到任何回复,才醒悟自己被骗。
经审查:2018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余某钊通过他人介绍在微信上认识受害人韦某梅并确定恋爱关系,期间虚构各种事实骗取了韦某梅共计人民币29944.4元。
港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余某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余某钊。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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