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0年六七月份,桂阳银星公司生活区中央空调和热水系统安装工程招标,郴州三木机电有限公司的廖某找到时任桂阳银星公司工程管理部副经理的刘某,请求刘某帮助郴州三木机电有限公司中标并承诺给刘某好处。刘某帮三木公司完成生活区空调工程的施工设计图,三木公司支付了8000元。2010年7月30日刘某帮助郴州三木机电有限公司与桂阳银星公司签订了安装合同。2010年七八月,刘某分二次收受郴州三木机电有限公司贿赂62000元。之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刘某与廖某发生矛盾,郴州三木公司将刘某收贿赂之事举报至桂阳银星公司,刘某遂将其收受的贿赂62000元退给郴州三木机电有限公司。
桂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桂阳银星有色冶炼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某的辩护人辩称,刘某有自首情节,经查,刘某本人的供述及公安局的证明、到案说明,均证实刘某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县,被告人的辩论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认可。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被告人已返还了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刘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桂阳法院最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追缴刘某退给郴州三木机电有限公司的赃款六万二千元,上缴国库。(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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